2019年11月5日,欧盟官方公报(OJ)发布新指令(EU)2019/1845、(EU)2019/1846,修订RoHS指令2011/65/EU附录III豁免条款。根据该修订指令,以下两条豁免条款将新增至附录III中,具体内容如下:
豁免项目
适用范围及日期
43
设计用于不是专门为消费者使用的设备,其发动机橡胶部件中的邻苯二甲酸二 (2-乙基)己酯(DEHP),且该部件不与人体黏膜接触或不与皮肤长期接触,其DEHP浓度不超过:
(a) 30 %(w/w),针对以下橡胶件
(i) 垫圈涂层;
(ii) 固体橡胶垫圈;或
(iii) 用于组件中的橡胶部件,该组件至少有三个部件是利用电能、机械能或者液压能工作的,且连接到发动机。
(b) 10 %(w/w),针对不属于第(a)段的含有橡胶的组件。
该条款中“长期接触皮肤”是指每天连续接触皮肤超过10分钟或者间歇性接触皮肤超过30分钟。
适用于第11类产品,豁免至2024年7月21日
44
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(EU) 2016/1628(*)定义范围内的传感器、制动器、内燃机的发动机控制单元中的焊锡中的铅,安装在固定位置的设备中,为专业人士设计但也供非专业用户使用。
新增豁免条款将于2020年5月1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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